临医保发〔2022〕1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参加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2022年5月26日起,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胰岛素产品。
二、临沂市人民医院作为“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牵头医院,需在2022年5月20日前与中选生产企业完成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1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要求,现就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2年5月26日起,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胰岛素产品。
(一)规范挂网工作。2022年5月20日前,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中选企业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
(二)配送关系建立。2022年5月18日前,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选定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
(三)购销协议签订。2022年5月20日前,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与中选企业协商,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预混胰岛素类似物采购组不区分预混比例)相同规格的笔芯类、预填充、特充和畅充类胰岛素产品折算比例为1:1,不同规格的胰岛素产品按照有效成分含量(单位或国际单位)进行折算。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序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加强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防范出现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非中选胰岛素产品的对应类别由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审定。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
(四)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各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五)强化履约情况监测。胰岛素产品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落实药品供应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各市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畅通医疗机构报送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的渠道,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落实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按规定及时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
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和使用也与既往药品集采有不同特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发挥面向患者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如既往患者使用厂牌、品种发生更换,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